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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纪委监委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十项措施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30
委领导,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各乡镇(街)纪(工)委: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中央和省、市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部署要求,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建设,现结合纪检监察职能,制定本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纳入监督执纪重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明政治纪律,强化政治监督,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应尽之责,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坚决查处贯彻党中央和省、市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的行为;坚决破除贯彻落实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用严明的纪律保障各项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落地生根。

  二、整合监督力量,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聚焦审批、执法、服务事项集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充分发挥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的统筹衔接,提升整体效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下沉监督力量,加强日常监督,通过上门走访、组织座谈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民营企业对各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从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纠正涉及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推动形成支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联动合力。要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横向联动,强化与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数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要加大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协同配合,做到有效衔接司法,统一执法尺度。特别是依法运用政策策略从宽处理的涉企案件,要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在证据把握、法律适用、工作衔接等方面凝聚共识,严格依法推进涉企案件主动认罪认罚从宽的规范适用。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开设信访绿色通道。充分发挥12388电话举报和来信来访举报平台作用,对受理影响民营企业发展、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信访举报,依规依纪依法及时优先办理;对举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损害民营企业利益,以及在与民营企业接触交往过程中存在的贪污腐败等问题,建立单独台账,实行分类登记,优先处置限期办结,办理结果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五、保护与惩处并重,鼓励干部实干担当。正确把握和运用好“三个区分开来”,准确掌握政策界限,精准审慎使用容错纠错机制,要把干部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处理无禁与有禁、无意与故意、组织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关系,着力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及时澄清、消除负面影响;对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严肃处理。

  六、严格审慎用权,妥善处置民营企业有关问题。对审查调查中发现的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对涉嫌行贿的民营企业,既要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也要历史的、全面的、客观的看问题;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民营企业及经营管理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注意维护企业声誉,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

  七、严肃追责问责,严查涉企腐败案件。督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违纪违法问题,重点围绕有关职能部门、党员和公职人员不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破坏营商环境等问题;纠正和查处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政策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吃拿卡要、加重企业负担等问题;坚决查处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权力寻租等问题;坚决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问题;坚决查处以司法手段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利用公权力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问题,为依法经营的民营企业撑腰鼓劲。

  八、规范使用留置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民营企业及经营管理者,应当审慎使用留置措施。对自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或者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的,监察机关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说清问题可以依法尽快解除。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其转化为证人。对被采取留置措施的经营管理者,在涉及企业重大经营活动、重大紧急决策等情况时,经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场监督条件下,可以通过签署文件、视频通话等方式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九、严格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察机关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依法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财产与家庭财产、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确需查封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的,应当依法予以活封,允许继续合理使用。确需扣押企业的资金、设备及技术资料的,允许提供与涉案财物价值相当的其他财物置换,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担保;需要作为案件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录像等方式提取。确需冻结企业银行账户的,原则上应当预留必要的往来账户和流动资金,保障企业正常运转;企业的党费、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一律不得冻结。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文件资料等,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或者退还。

  十、主动接受监督,持续防治“灯下黑”。坚持自扫庭院,严禁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违法办案;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对顶风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律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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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梅河口市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