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统一部署,2015年10月8日至12月20日,省委第一巡视组对省民政厅进行了专项巡视。2016年2月17日,省委第一巡视组向省民政厅党组反馈了巡视意见。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和省委有关要求,现将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深化、细化不够,传导压力不够到位”的问题。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省纪委全会精神,召开廉政工作会议,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制定《省民政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厅党组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不够深入,自查案件少”的问题。坚持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结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制定了《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及考核办法》,明确每半年和年终对各单位进行两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报典型问题,严肃追究责任。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驻厅纪检监察组按照问题线索五类处置办法,依规依纪开展纪律审查。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使动辄则咎、违纪必究成为常态。
关于“执行组织纪律存在程序不严格等问题”的问题。健全完善民主公开决策的长效机制,长期抓好贯彻落实。厅领导班子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执行重新制定的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重大决策前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认真落实好“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和“一把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关于“有的重点岗位干部多年不交流”的问题。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省民政厅干部工作实际情况,于2月底前,对厅机关和事业单位任职满五年以上的处级领导干部、厅机关重要处室或重要岗位任职满十年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人员,进行了岗位交流。
关于“有的退休领导干部违规兼职”的问题。2016年3月,对我厅退休厅(处)级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今后,严格按相关政策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职事宜,对不符合兼职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在社团组织中兼任职务。加强厅属社团规范化管理。4月底前,由社会组织管理局会同相关处室,对厅属社团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对继续保留的社会团体,按政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注销长期未按章程开展活动、处于停滞状态的社会团体。
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项目招投标等领域存在腐败风险,制度不严密,一些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问题。制定了《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经纪律的实施意见》,对专项资金预算、收入支出、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以及会议费、培训费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严格落实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资金拨付等制度。
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时有发生,机关文风、会风有待改进”的问题。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严格控制发文规格,减少文件数量,从严控制和规范会议。加强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紧盯重要时间节点,严明纪律要求,搞好预警式教育,严肃查处违纪行为。针对公款吃喝,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滥发奖金、补贴、福利,公车私用等问题,抓经常、经常抓,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
关于“在新常态下一些干部不愿负责、不敢担当,怕触及矛盾,在破解难题、创新工作上办法不多”的问题。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目标要求,对照全国民政一流标准,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吉林民政工作创新发展的思路举措,推进改革创新,优化顶层设计,提升发展能力,努力破解制约影响民政事业发展的难题。开展“为官不为”专项整治,对“为官不为”以及庸政懒政怠政等进行重点整治,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不遵守纪律、工作不负责等问题,加大组织处理力度。深入开展“两学一做”活动,大力弘扬有为、担当精神,营造为官有为、争先干事、勇于担当的浓厚氛围。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电话:0431-87686288;邮政信箱:长春市普阳街1616号,吉林省民政厅信访办,邮编:130062;电子邮箱:2242751699@qq.com。
中共吉林省民政厅党组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