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开展执纪执法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08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它所规定的人身权、人格权和财产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是法律权利制度之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章党纪的执行者和宪法法律的捍卫者,要学好用好民法典,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切实提高保障人民权益的能力水平。

  坚持学法致用,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现代法治原则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大陆法系现有的法典相比,我国民法典最大的特色就是在体例上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立法上第一次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其所产生的人格权利进行专门的保护,体现了鲜明的人民立场。纪检监察机关学习民法典,要学习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价值理念,要准确把握民法典的知识概念、权利体系、规范规则、制度内容,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充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自觉把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自觉信仰法治、坚守法治。

  坚持循法而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思维方式是行动的引领,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对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运用自如,还要系统学习和研究国家法治建设体系、制度和规定,在实践中自觉运用法治的精神、原则、规范、逻辑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学好用好民法典,对于精准认定事实、还原事实真相意义重大。比如,以借为名索要钱财的行为实际上是权钱交易,是双方假借民间借贷等合法形式来掩盖犯罪的一种手段,需要通过掌握合同编基本知识来认清问题本质。比如,贪污型违纪违法问题中,占有房屋但未过户等行为的认定需要把握财产所有权是否发生实际转移等关键要素。再比如,在采取调查措施时,要核实涉案的不动产是否存在他物权,以防止侵害第三人合法财产权利。尤其在工程建设、承包、结算等方面,涉及的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关系更加直接、更为复杂,需要对事实进行精准定性,用纪法贯通的思维分析研判,善于把监察法、刑法、民法典等贯通起来执行,既有力惩治腐败,又保障合法民事权利。

  坚持以法筑堤,将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要强化措施使用监管,防范和杜绝各类措施使用上可能出现的风险,必须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人身健康安全、名誉权、隐私权等。比如,在初核阶段,有些审查调查措施不能使用,一是涉及人身自由的留置、通缉;二是涉及对财产处置的冻结、查封、扣押等。比如,在留置过程中,既要准确把握留置条件,严格审批权限,确保留置措施不被滥用,又要保障被留置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尊重被留置人员的人格,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对审查调查对象注重用证据说话,讯问之前及时告知权利义务,不威胁恐吓、不威逼利诱。要尊重被谈话人的陈述,注重工作的保密性,保护其合法权益,等等。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努力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吉林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 陈瑜

责任编辑:吉林省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