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私车公养”行为的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06 14:09:00

  “私车公养”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是公务用车方面发生的不正之风的隐形变异。“私车公养”形式很多且较隐蔽,主要体现为私车公修、私票公报、私油公供、私车“公用”等。

  执纪实践中,“私车公养”行为在认定与处理上应区分不同情况把握:

  一是私车用来办公事,由公家支付费用。此类行为性质属于借用、占用个人的车辆作为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违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定性量纪。《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党政机关有“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应当视情况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名义上用私车办公事,实际上私车私用,车辆燃油、税费、维修等费用借着“公用”之名全部由公家支付。此类行为性质涉嫌构成侵占公共财产,如行为人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涉嫌构成贪污,党纪处分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私车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则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三是借管理使用公车的便利,夹带用公款报销私车费用,或者用公车加油卡为私车加油。由于私车完全与公务无关,其行为属于典型的以权谋私,侵占公共财产,应以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论处,党纪处分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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