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公款旅游或者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行为的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04 09:40:00

  公款旅游或者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里应把握好两个方面:

  一是准确把握有关要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因此,各单位应按规范程序从严审批公务差旅活动的人员、时间、路线和工作任务,公务差旅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公务行程。

  二是关于行程结束后旅游问题。公务差旅结束后,应当按照返程日期返程,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程的,应当遵照所在单位管理规定按程序报告。对未经报批滞留旅游的,应按违反组织原则规定从严处理。

  执纪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公务的前提下,在没有安排正常公务的间隙和休息时间,经领导同意后,自行前往、自费参观当地的一些文化场所、历史古迹,时间较短,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纪。

责任编辑:吉林省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