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行为的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09 09:43:00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是会议活动方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名胜风景区开会的;(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这里应把握好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各级党政机关关于会议活动的具体规定。

  二是关于“禁止召开会议的名胜风景区”。主要是指《通知》规定的“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此外,《通知》还明确,“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执纪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违纪与非违纪的界限。《通知》要求,“党政机关召开涉及旅游、宗教、林业、地震、气象、生态环保、国土资源以及景区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性会议,确需到禁止名单中的风景名胜区召开的,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因此,对于这些部门在风景名胜区召开的一般性总结会、培训会、研讨会等,因并无到风景名胜区的必要,应按违规违纪处理。

  

责任编辑:吉林省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