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违规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行为的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08 19:59:00

  答:违规举办节庆活动,是会议活动方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名胜风景区开会的;(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这里应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级层面主要涉及《吉林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述规定明确要求,节庆活动举办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一)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二)未按规定履行程序,擅自“造节”“办节”。(三)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四)党政机关与企业联合举办节庆活动。(五)以举办活动为由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收费、摊派、拉赞助,转嫁费用。(六)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七)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八)以挂名主办节庆活动为由变相收取费用。(九)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十)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二是关于领导干部出席活动的有关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席活动作出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

  执纪实践中,党中央严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举办节庆活动,并非禁止举办一切节庆活动。对于一些确有历史文化价值和地域特色的节庆活动,对于弘扬传统文化,推动城乡发展有积极作用可以举办。但是,举办节庆活动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并应注重简朴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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