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是否可以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或者下属单位、企业的车辆?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02 20:02:00

  答: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或者下属单位、企业的车辆,是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里应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省级层面主要涉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述规定明确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二是关于“借用”。该行为以“借用”为前提,有归还的本意,并没有占有的故意。如为逃避监管,用公款购置车辆挂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变相违规购买配备公务用车问题。对于以“借用”为名,实则变相收受他人汽车的,则涉嫌受贿犯罪。

  执纪实践中,如果只是偶尔临时有紧急公务需要,经领导批准借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事毕能够立即归还,没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也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纪。

责任编辑:吉林省纪委监委网站